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管轄和法律適用範圍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商標民事糾紛第壹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指定較大城市的1-2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壹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