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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名稱能作為企業名稱嗎

法律分析:

1、通用名稱對註冊商標或非註冊商標的抗辯

如果商標是約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稱,且使用地域範圍廣泛,可以通過商標爭議,要求商評委撤銷原告的商標。而作為商標組成部分的通用名稱,任何人構成正當使用。

2、藥品名稱對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抗辯

藥品名稱同時又是註冊商標,他人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藥品上使用該藥品名稱的,不構成商標侵權行為,但前提是不能突出使用該批準備案的藥品名稱。其理由是:第壹,藥品名稱與藥品註冊商標發生沖突是我國藥品管理制度與商標註冊制度之間的不協調造成的,作為當事人來說,主觀上沒有任何過錯。第二,允許將藥品名稱作為商標進行註冊,會造成藥品生產者對該藥品的壟斷,是不公平的,不利於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

3、對在先企業名稱、中華老字號的正當使用

商標和企業名稱均屬於商業標誌的範疇,但分屬不同法律保護、調整範疇。應當按照誠實信用、維護公平、利益平衡和保護在先權利、是否產生消費者混淆、被侵權商標知名度等原則予以處理。

企業名稱未突出使用、未造成市場混淆、清楚標註生產廠家及廠址的,不應按照商標侵權行為處理。特別是對於因歷史原因造成的註冊商標與企業名稱的權利沖突,當事人不具有惡意的,應當視案件具體情況,在考慮歷史因素和使用現狀的基礎上,公平合理地解決沖突,不宜簡單地認定構成商標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對於權屬已經清晰的老字號等商業標識糾紛,要尊重歷史和維護已形成的法律秩序。對於具有壹定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已實際具有商號作用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企業或者企業名稱的簡稱,視為企業名稱並給予制止不正當競爭的保護。因使用企業名稱而構成侵犯商標權的,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判令停止使用,或者對該企業名稱的使用方式、使用範圍作出限制。對於原告以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為由,請求撤銷被告企業字號、變更字號的訴求,壹般來講,企業字號如已經連續使用超過多年,則具備了市場穩定性,壹般不宜撤銷。

4、對註冊商標的其他合理性、正當使用。

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規定的正當使用,都可以作為抗辯理由。如《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十條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此條對於有第二含義的含有縣級以上地名的商標,允許註冊,如“紅河”商標等。但又實際上限制了商標權人的部分權利,即他人產品上將註冊商標作為地名合理性使用同時,商標的價值可以分為商標作為文字、標識本身所具有的符號價值和經營者通過經營行為附加的能夠將商標與商品以及商品的生產者之間建立聯系的區別價值。商標專用權的禁止權的範圍,應該排除掉那些正當地使用商標權人的商標的基礎符號價值的部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壹千壹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壹千壹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