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貢市工商局消保科接到達州市某加盟店經營者的申訴舉報,稱在自貢××纖體美顏會所購買的減肥儀器、減肥按摩膏、減肥食品均無產品合格證、無商標、無廠名廠址;消費者服用和使用後出現拉肚子、周身無力、嗜睡、心煩等不良癥狀。
經初步調查,自貢××纖體美顏會所系四川××纖體美顏技術開發推廣有限公司的自營店。該公司實行統壹裝修、統壹形象、統壹使用儀器和產品的方式開展減肥和美顏服務,對前來減肥的消費者壹般每人收取減肥費用1980元。在服務中,該店用儀器按摩後,將3種不同顏色,自稱是“調理素”的膠囊(減肥食品),用印有“××纖體美顏”字樣的小紙袋包裝好後銷售給消費者服用。該店自稱,綠白相間的膠囊是成都倍愛化妝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纖姿素”,血青色膠囊是湖南嶽陽市本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產的“綠山茶”,純白色或者其他顏色的是湖南嶽陽市本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產的“秀源清”和雲南盤龍雲海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排毒養顏膠囊”。
據查,自貢××纖體美顏會所在經營中使用銷售的食品、藥品膠囊是購買的其他公司生產的使用註冊商標的產品,會所把原包裝去掉,再用印有自已名稱的小紙袋進行包裝,然後作為自己的產品銷售給消費者服用。
案件分析及性質認定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四)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由此可見,該案當事人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此案也是自貢市工商系統查處的第壹起反向假冒的典型案例。
商標反向假冒行為違反了《商標法》,同時也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壹款關於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生產者或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規定。被害人有權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要求侵害人以賠償或補償的方式承擔民事責任。
商標反向假冒行為以假充真,從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角度看又屬欺詐消費者行為,故消費者可依法要求當事人賠償損失。
綜上所述,此案中的商標反向假冒行為同時違反了《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筆者認為應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進行定性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