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糾紛解決方式如下:
壹、自行協商。如果雙方能在侵權行為發生之後和解,則既可以使商標權人迅速有效地實現和維護自己的權益,也可以使侵權人避免聲譽的損害。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調解。調解不是解決著作權糾紛的必經程序,當事人願意調解、達不成調解協議或調解後反悔的,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三、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受禮商標侵權案件後,通過調查取證、在認定事實的前提下,制止侵權行為,並根據侵權人違法事實和情節輕重、作出行政處罰。具體處罰措施包括:
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2、收邀並銷毀侵權商標標識;
3、消除現在商標上的侵權商標;
4、收邀直接專門用於商標侵權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5、責令並監督銷毀物品;
6、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發罰款,並可以責令侵權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
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在調查取證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1、詢問有關當事人;
2、檢查與侵犯活動有關的物品,必要時,可以責令封閱;
3、調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行為;
4、查閱、復制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業務資料。
選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商標侵權案件,有其獨具優勢:受理案件的人員業務熟悉,處理程序簡便,結案較快,因而省時省力。但其明顯的不足之處是行政處理決定無終局效力,當事人如對工商行政機關處理不服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四、訴訟解決方式
管轄。商標侵權案件可以由侵權行為地或者侵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此,被侵權人可以自主選擇侵權行為地或侵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同時,由於商標侵權案件較為復雜,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壹般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采用民事制裁的方式。基於被侵權人行使的禁止請求權、損失賠償請求權、歸還不當利益請求權、恢復信譽請求權,人民法院可單獨采用或合並采用以下辦法:
1、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害。可以銷毀構成侵權行為的物品,拆除侵權行為所用的設備,收邀直接專門用於侵權行為的工具、模板等;
2、消除影響,恢復被侵權人的信譽,如責令被侵權人在報刊雜誌上登載道歉聲明等,以恢復被侵權人的商業信譽;
3、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辦法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另外,被侵權人因調查、取證、聘請訴訟代理人或非訴訟代理人所花的費用,侵權人也應予以賠償;
4、除上述主要辦法外,人民法院還可以采取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或拘留等措施。
五、商標侵權案件的訴訟解決適用民事訴訟程序。
1、起訴
商標被侵權人必須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才能發動訴訟。商標被侵權人起訴必須註意:
向人民法院遞交訴訟壯,並按被告人數提出副本;起訴要有明確的被告,即商標侵權人,有具體的起訴請求,如要求制止侵權行為,並請求壹定數額的賠償,有事實和理由,即起訴時應附送註冊商標有關證明文件以及證明侵權人存在侵權行為的證據材料等;
起訴要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理,並在法律許可範圍內選擇最有利於已方的法院起訴;起訴要在法律規定的起訴時效期提出,即自商標所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商標專有權被他人侵犯之日起2年之內提出起訴。
另外,商標侵犯案件較為復雜,當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參加訴訟。選擇商標代理機構的人員或精通商標法的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對於有力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十分重要。
2、審理
人民法院對於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應當立案受理,在審理商標侵權案件時,必須依法定程序進行。人民法院通過對商標侵權案件的審理,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並在此基礎上,針對雙方爭執的焦點,即是否構成侵權和應否予以賠償及決定賠償額等作出判決。
3、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是商標侵權訴訟中壹個十分重要的問題,依法正確地采取保全措施對維護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意義重大。因此,財產保全在商標侵權訴訟中經常被使用的。
財產保全是指為了及時、有效地保護厲害關系人或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在訴訟前或者作出判決前,根據厲害關系人、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主動依職權,采取的限制有關財產處分或者轉移的強制性措施。財產保全包括訴訟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分別適用於不同的法定情形。
4、執行
執行是訴訟程序的最後階段,也是判決勝訴的當事人權益得以實現的重要途徑。根據商標法規定,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罰款的決定,如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欺瞞又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發現處理無決定確有錯誤的,經院長批準,不予執行並通知行政機關;如無錯誤,即強制執行,由當事人交付罰款。如當事人不自動交付罰款,人民法院可發出通知書,從銀行強行劃撥,或采取查封、拍賣等強制執行手段。對於商標侵權的賠償費也可以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