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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在什麽情況下會出現無效宣告

原因1:連續三年不使用

有人問:為什麽之前註冊了壹個商標,現在用得很好,為什麽別人還可以撤掉?

遇到這種情況應該是收到了商標局發的壹份通知函,裏面的第壹句就是,有人依據商標法第49條規定,以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撤妳,我們簡稱“撤三”,這句話意思是說,別人是有法可依的,簡單來說,就是漢字也好,英文字母也好,組合來組合去也就這麽多,商標審查又是相同或近似不能註冊的原則。

總之,商標是稀缺資源,商標的有效期是十年,如果大家手上多囤幾千幾萬個商標,那真正需要用到商標的人就沒有辦法註冊了,為了讓稀缺資源有效地使用起來,所以才有了商標法第49條。《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商標撤三”。

“撤三”成功後,商標所有者將失去該商標的專有權。當然,如果想要申訴的話也是可以的,需要在規定時間內向商標局提交有效的商標"使用”證據,或者說明商標不使用的"正當理由”,如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產清算等。

原因2:惡意搶註商標

所謂“惡意搶註”只是人們的通俗稱謂,按現行的《商標法》第三十壹條的規定,即“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因此,“惡意搶註”就是申請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將他人已經使用但尚未註冊的商標以自己的名義向商標局申請註冊。

對違反該規定的新申請註冊商標,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對於已成功註冊的商標,自其註冊之日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均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如果是惡意搶註,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可隨時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原因3:商標成為通用名稱

《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

商標的重要功能是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因此《商標法》規定申請註冊商標必須具備顯著性。如果註冊商標被頻繁用於描述指定商品,導致其逐漸成為通用名稱,該註冊商標擁有的顯著性將大大減弱,因此會面臨被撤銷的風險

原因4:不規範使用,隨意變更字體圖案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註冊商標、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隨意改變商標的字體、圖案,這種常識性的錯誤,中小企業犯的最多。很多企業主觀的認為,商標是我的,想怎麽用就怎麽用。從《商標法》角度看,這種想法是錯誤的。不規範使用商標,輕者會受到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處罰,導致商標專用權的喪失;重者,上述行為壹旦構成侵權,不僅要承擔行政責任,還要承擔民事責任。

原因5:商標到期未續展

《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限期。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商標也是有保質期的,商標註冊成功後,有效保質期是10年,過期之後就商標將被撤銷!這就涉及到商標十年續展。《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有效期壹滿,還需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商標將被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