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會本位論
中國的民法典從清末開始即有追求社會化的傾向,迨至民國時期,孫中山的三民主義尤其是新三民主義更是為民法的社會化價值追求奠定了理論基礎。
2、西方民法理念與中國傳統民事習慣的進壹步磨合
《大清民律草案》常被人指責盲目抄襲別國民法的痕跡過重,相比之下,《中華民國民法》在總結清末變法修律經驗的基礎上對中國法律傳統的取舍更理性壹些。北洋政府時期繼承清末傳統,在政局動蕩的情形下,仍繼續進行地方民商事調查。
就立法層面而言,近代中國民法主要是移植西方的民法,但任何移植的法律都要經過本土化的過程,每壹種制度都需與所依附的文化社會背景逐漸融合;就民法的現代化而言,它不可能是西方民法原則與中國傳統習慣在立法層面的簡單糅合,而必須要經過壹個長期的整合過程方能真正實現。
擴展資料:
社會本位精神在近代民法典的體現
1、維護公***秩序和善良風俗。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第72條);“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第2條);“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法院得因主管官署、檢察官或利害關系人之請求、宣告解散”(第36條)。
2、為防止財產所有人因濫用所有權而造成他人或社會利益的損害對所有權進行限制。
所有權必須“於法令限制範圍內”行使(第765條);對於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如他人之幹涉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第773條);第774條至第800條關於相鄰權或其他之規定,目的也在於限制絕對所有權的行使。
3、對契約自由進行限制。
“法律行為系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系人之申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第74條)。
中國法院網-中國近現代民法思想之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