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綠色貿易壁壘,環境保護,農產品出口
中國農產品出口屢遭綠色壁壘阻礙。
隨著全社會環保意識的增強,國際農產品貿易已成為各種環保規則和標準涉及的主要領域。世貿組織框架下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和《實施衛生與植物檢疫措施協議》就是壹個例子,其中規定,成員國政府有權采取適當措施,確保人類和動物食品不受汙染物、毒素和添加劑的影響,人類健康不受進口動植物攜帶的疾病損害。這些例外條款賦予成員國根據自身環保水平制定同時對本國產品和進口有效的環保標準的權力。這些制度變遷客觀上支持了綠色貿易壁壘的形成。
綠色貿易壁壘是指WTO成員為保護環境和國民健康而制定的進出口商品的技術、安全和衛生標準。但是,必須遵循兩個原則:非歧視原則;應特別考慮為發展中國家成員制定這些措施。在此基礎上,WTO肯定了“合法的綠色貿易壁壘”。然而,由於各國經濟發展不平衡,對於所謂的“合法的綠色貿易壁壘”也沒有壹個規範、公正的評價標準,這種權力不可避免地被許多進口國濫用。
農產品的生產、加工、運輸、銷售和最終消費都與環境保護問題密切相關,綠色貿易壁壘必然會對農業生產和農產品貿易產生重大影響。壹般來說,綠色貿易壁壘只對發展中國家有效。發達國家經濟基礎好,技術水平高,環保意識強,環保標準嚴格,而發展中國家經濟基礎薄弱,生產技術落後,環保水平和標準短時間內無法與發達國家相比。為了滿足競爭的需要,發達國家往往制定過分苛刻的環境標準。綠色貿易壁壘已經成為發達國家利用WTO協議允許的遊戲規則限制進口、保護國內市場的不公平競爭手段。因此,發達國家的農產品可以順利進入發展中國家的市場,而發展中國家的農產品卻常常因為難以達到發達國家的環保標準而被發達國家拒之門外。
中國是壹個發展中的農業國家,農業生產的環保水平還比較低。與先進國家相比,農產品的生產加工方式和工藝、包裝、儲運、產品構成和性能等方面存在較大差距。因此,中國是壹個受綠色貿易壁壘影響很大的國家。據聯合國統計,2002年,包括農產品在內的約74億美元的出口商品受到綠色貿易壁壘的阻礙。以養蜂業為例,中國是世界大國,蜂蜜產量和出口量均居世界第壹。但今年年初,歐盟以中國蜂蜜氯黴素等抗生素超標為由,停止從中國進口蜂蜜。歐盟國家的許多商場已經將中國制造的蜂蜜從櫃臺上撤下並停止銷售。到達歐盟國家的中國蜂蜜被退回。歐盟甚至全面禁止從中國進口動物源性食品和水產品。此外,中國已成為美國“綠色貿易壁壘”限制進口最多的國家,甚至壹些發展中國家對中國的許多農產品實施綠色貿易壁壘。綠色貿易壁壘給中國農產品出口帶來了巨大損失,嚴重削弱了中國出口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因此,合理應對國際貿易中日益嚴峻的綠色貿易壁壘,是走出我國農產品出口困境,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的迫切要求。
綠色壁壘阻礙中國農產品出口的原因分析
客觀地說,中國農產品出口遭遇綠色貿易壁壘困境的原因有兩個:壹方面是競爭壓力下的貿易保護主義;另壹方面,它來自於我們自己。
外界因素
WTO中許多有關環境保護的協議和規則缺乏規範性和統壹性,漏洞很多,爭端解決機制也不完善。例外的規則滋生機會主義行為。比如食品衛生安全方面的規定比較模糊。隨著國際貿易保護主義的興起,壹些國家將這些不完善的規則作為制定歧視性政策的依據,為限制進口的手段戴上了合理合法的面具。在世貿組織目前的框架下,沒有適當的雙邊或多邊非正式協調和溝通機制。壹旦發生壹些變化,進口國往往不能及時采取補救措施,遭受巨大損失。例如,從2008年6月5日至2002年3月,青島海關退回了505.4噸冷凍雞肉,因為進口國實施了新的檢疫標準。
內部因素
與國際標準相比,中國的環境標準太低,缺乏統壹的環境認證體系。在現有的19278國家標準中,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不足50%,高新技術標準嚴重缺乏。此外,國外在產品研發階段就開始制定標準,而我國標準的制定存在滯後期,周期較長。國內環保標準低,環保貿易法制落後,使我國在應對綠色貿易壁壘中處於被動地位。
農產品對外貿易體系不完善。改革開放後,國有外貿公司的進出口經營權壟斷被打破,但我國農產品出口尚未建立有效的制度。通常的做法是,有進出口權的貿易公司通過收購或預簽訂單的方式從農村獲得商品,再經過進壹步加工包裝後出口。它的缺點是生產和出口分離,負責生產的不能管理出口,負責出口的不能參與生產。這種分離導致了主體利益的不壹致,從而導致了交易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和機會主義行為。
缺乏服務於農產品生產和銷售的中介組織,使得農產品市場信息無法及時獲得、傳遞和傳播。經常會發生這樣的情況,某個企業在遭遇綠色壁壘後,會在很長壹段時間內重復國內其他企業同樣的錯誤。例如,2002年,歐盟禁止進口中國的動物源性食品。由於信息不暢,企業各自為戰,甚至遭到壹系列拒絕,損失慘重。
土地承包經營責任制作為壹種產權制度安排,在改革開放初期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的積極性,使農業生產迅速發展。但是,隨著我國生產力的不斷提高,經濟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其弊端也逐漸顯現出來。農產品出口的最大障礙是生產的分散。這種以家庭為單位的分散生產方式缺乏協調統壹。比如蟲害防治的不同步導致防治不徹底,從而增加了農藥噴灑的頻率和數量,使我國農產品農藥殘留超標。缺乏規模經濟和對農業的投資不足使得難以生產高標準的綠色產品。
農產品生產的稅收和財政制度不完善。比如,目前農業補貼常用的方式是把補貼直接交給農民,其實施效果和目的出現了偏差。對於農民來說,人均少量的補貼並不能給他們的生產帶來多大的支持。農民更缺的是技術,迫切需要的是市場。因此,在稅收和財政補貼方面,要向從事農業綜合生產經營的企業和中介組織傾斜,向綠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戶傾斜,對從事農業技術研究和綠色無公害產品開發的機構給予財政支持。目前,我國對農業科研投入和農業技術推廣的財政支持很少。據統計,從65438年到0996年,中國政府對農業科研的投入強度不到發達國家平均值(2.37%)的1/10和30個最低收入國家簡單平均值(0.65%)的1/3,遠低於印度、墨西哥等發展中國家。
綠色技術研發和綠色產品生產缺乏資金支持。二元經濟中農村金融體系的不完善導致大量資金通過金融體系流出農業部門。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課題組統計,2000年財政資金通過農村信用社和郵政儲蓄凈流出10334億元。其中,農村信用社凈流出8722億元,郵政儲蓄凈流出1612億元。從事綠色產品開發和生產的中小型民營企業缺乏抵押資產,難以獲得信用貸款;就直接融資而言,我國資本市場不完善,從事綠色技術研發的風險投資沒有退出渠道,限制了風險投資對綠色產品研發的投入。
跨越農產品綠色貿易壁壘的政策建議
以上,筆者從國際貿易規則、環保標準、外貿體制、中介組織、農地制度和金融制度等方面分析了中國農產品出口遭遇綠色關稅壁壘的原因。作者認為:
針對內部因素
改變傳統的農業生產方式,把農業生產引入綠色農業的軌道。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應發揮主導作用,對不利於環境保護的農業生產實施收縮戰略;大力支持符合環保趨勢、采用新型先進環保生產技術的生產。中國加入WTO後,在綠色農產品生產方面進行了初步嘗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我國綠色食品總產量已達6543.8+00多萬噸,基數4000多萬畝,產值6543.8+00多億元。這些綠色食品的出口沒有被退回。
在農產品生產、加工、包裝、運輸過程中,實施全程質量控制技術,建立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檢測體系,建立與國際質量標準接軌的農業質量標準體系。
改革農產品外貿體制,進壹步擴大農產品生產企業進出口經營權,大力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使出口企業從生產、加工到包裝、銷售全程控制農產品質量和環保標準。
建立健全行業協會、農產品出口商商會等中介組織,通過它們反映企業的要求和問題,收集企業需要的信息,成為農產品出口綠色標準和技術成果相關信息交流和發布的平臺。此外,中介組織還應協調行業內企業之間的關系,以非政府組織的角色與國外相關部門進行談判協商,為行業成員提供優質服務。
改革農村土地制度。包括重構農地產權制度,明晰土地產權;建立承包土地的社會保障制度,保護農民的根本利益;建立土地使用權流轉制度,實現農業規模化、產業化經營。
通過稅收優惠、財政補貼和金融支持增加農業投入。完善農村金融體系,對生產綠色農產品的農戶、綠色農業經營企業和綠色農業技術開發單位增加財政補貼和實行稅收減免;向農村信用社和農業發展銀行提供信貸支持;鼓勵和支持有潛力的綠色農業企業通過二板市場上市,獲得資本市場的資金支持。
針對外部因素
根據WTO《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協議》,中國的“綠色貿易壁壘”將迅速建立,國內環保貿易法律體系將逐步建立和完善。同時,積極推廣ISO14000新環境管理體系。網O14000系列國際環境標準的引入是為了規範企業和其他組織的行為,從而節約資源,減少環境汙染,改善環境質量,促進農產品出口和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積極參與國際綠色貿易規則的制定,與外貿管理部門建立信息溝通機制。政府應積極開展“環境外交”,參與國際環境公約和國家多邊協定中環境條款的談判。在國際多邊貿易組織中,應充分發揮貿易大國的作用,加強與發展中國家的協調與合作,制定壹些有利於發展中國家或發展中中國國家的國際環保標準,或在壹些國際標準中附加保障條款,保護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貿易中免受發達國家的歧視。
積極與其他國家談判,爭取建立有效的雙邊或多邊非正式協調溝通機制,使我國盡快獲得進口國新的環保標準,及時通知相關企業和出口商采取補救措施,並預估對本國的影響程度和達到新標準的速度,與進口國談判,爭取有利於我國的實施標準和時間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