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權利窮竭原則,又稱窮竭主義原則和首次銷售原則,是限制知識產權專有權的典型制度。指由知識產權所有人或其授權的人制造的知識產權產品。第壹次投放市場後,債權人在壹定地域範圍內失去對其進壹步的控制,視為債權已窮盡。
權利窮竭原則在著作權法、商標法和專利法中有不同的內容,但具有壹定的* * *。總結起來,有以下幾點:
1,權利窮竭項目的特殊性
知識產權權利窮竭是指特定權利的窮竭,而不是所有權的窮竭。首先耗盡的不是人身權,而是財產權;其次,窮盡的不是作品本身的財產權、專利權或商標權,而是其子項,即權利組中與產品的銷售或使用有關的特定權利。而窮竭權是法律明確規定的與商品流通和買受人使用相關的特定權利。
2.耗盡對象的特異性
所謂權利窮竭客體的特定性,是指權利窮竭是針對每壹種合法投入市場的特定產品,而不是同壹類別或同壹系列的所有產品,它不會導致知識產權本身效力的中止。權利人對未投放市場或非法投放市場的產品仍享有專有權,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復制該知識產品。
3.窮盡範圍的特定性
知識產權權利窮竭具有地域性特征。壹般來說,權利人將其知識產權產品放在壹個國家不會導致其產品在其他國家用盡。因此,權利人仍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進口具有知識產權的產品。從上述特征可以看出,權利窮竭原則無疑是對知識產權排他性的巨大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