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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數那些侵權註冊商標的行為

我國現行的商標法律制度中,商標侵權行為規定在《商標法》第五十七條,《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七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壹對商標法的規定作了解釋和補充。總結起來,大致包括以下十種情形:

其中,《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中規定的有七種: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為。

此種行為即為假冒商標行為,構成對商標核心功能的侵害,是最嚴重的商標侵權行為,情節嚴重的還將構成刑事犯罪。因此,2013年商標法修改時在2001年商標法的基礎上將此類行為與下列第二種商標侵權行為區分開來,規定此種情形下構成商標侵權不要求有混淆的可能性,而是直接推定存在混淆。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行為。

這裏其實又可以分為三種細分的行為;即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與前述壹種情形不同的是,這裏的三種情形要構成商標侵權,需得有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的可能。

三、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行為。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此種行為與上述第二種情形的法律效果是壹樣的。其不同之處應體現在表現形式上:這種情形下,行為人表面上並沒有直接將他人的商標標識當作商標使用,而是作為商品名稱、商品裝潢來使用,其往往還會同時使用自己的商標。但是,普通消費者很難正確地區分商標、商品名稱和商品裝潢,只要在相關商品或服務上看到自己熟悉的商標文字或圖形,就不大去細究他們究竟是否被用作商標,而是直接依此來判斷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因此,即使是將商標用作商品名稱、商品裝潢使用,只要使消費者產生了混淆的可能,就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四、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

銷售侵權商品也是極為常見的壹類商標侵權行為,且對權利人的商標權也會造成極大的損害。若銷售的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且銷售者主觀上明知的話,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但倘若銷售者不知道其銷售的商品侵害商標專用權,並且能夠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可不承擔賠償責任。

五、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

對於這種行為是否為壹種獨立的商標侵權行為,理論界有不同的看法,但是人大網所刊《人民***和國商標法釋義(2013年修改)》認為,這類行為直接侵犯了商標註冊人的商標專用權。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在杭州市西湖區龍井茶產業協會與廣州合樂貿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中也認為,廣州合樂貿易有限公司銷售帶有涉案註冊商標的茶葉包裝盒、包裝袋,而上述包裝盒和包裝袋經杭州市西湖區龍井茶產業協會確認非權利人授權生產、銷售,故根據《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應認定上訴人銷售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侵犯了註冊商標專用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六、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

這種行為在理論上被稱之為?反向假冒行為?。壹般對商標的假冒是那些不知名的廠商為了推銷自己的產品,未經許可在商品上使用與他人的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以達到傍名牌的效果。而?反向假冒?恰恰相反,某些知名的商標持有人為了追求利潤,將他人質量上乘而價格相對低廉的產品買回後,將商品上原有的商標換成自己的商標再行出售。這種行為使得商品的生產者通過提供優質商品為自己的品牌積累商譽的努力付諸東流,卻是?為他人作嫁衣裳?,成為知名商標持有人積累商業利益的工具。這對於希望努力通過提供優質商品來創造自己的名牌的市場主體來說,顯然是極不公平的,因此商標法將這種行為納入其規制範圍,列為商標侵權行為的壹種。

七、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行為。

此種侵權行為本質上是侵權法理論上所稱的幫助侵權行為,故其主觀上應為故意,因過失而未能得知為侵犯商標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不構成此種侵權行為。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此處所謂?提供便利條件?,是指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倉儲、運輸、郵寄、印制、隱匿、經營場所、網絡商品交易平臺等。

商標法為確保對商標權進行更為周延的保護,在第五十七條第七項規定,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屬商標侵權行為。這並非壹種具體的商標侵權行為,而是對商標侵權類型做的開放性規定。在總結商標侵權案件審判經驗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壹條中明確了實踐中比較突出的三類侵害商標權的行為:

壹、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行為。

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將他人註冊商標、未註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人民***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這兩種情形?區分?之處在於是否為?突出使用?。

二、復制、摹仿、翻譯他人註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行為。

馳名商標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並享有較高的商譽,具有較普通商標更大的影響力,因而其促銷能力也更強,其影響力往往能夠溢出其核準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類別。因此,即使在其他種類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也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從而損害馳名商標所有人的利益。所以對於馳名商標,法律壹般會跨越商品類別的限制,給予更高強度的保護。

三、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域名,並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行為。

在網絡電子商務發達的今天,將註冊商標中的文字作為域名註冊是商標權人的重要營銷手段。未經許可將他人的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用做域名並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不但搶占了商標權人通過這種方式進行電子商務的機會,而且極易誤導相關公眾,使其誤認為是商標權人的網站而與之進行交易從而上當受騙。因而,此種行為也被歸入商標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