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申請商標註冊。
經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商標專用權以核定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為限。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商標註冊是商標使用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前提和條件,只有經核準註冊的商標,才受法律保護。商標註冊原則是確定商標專用權的基本準則,不同的註冊原則的選擇,是各國立法者在這壹個問題中對法律的確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關系進行權衡的結果。
商標註冊所需資料如下:
1、以公司名義申請的需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以個人名義申請的需提供個體戶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與身份證復印件;
2、商標圖樣6張。指定顏色的彩色商標,應交著色圖樣5張,黑白墨稿1張。提供的商標圖樣必須清晰,便於粘貼,用光潔耐用紙張或用照片代替,長和寬不大於10厘米,不小於5厘米(約為名片大小相仿)。商標圖樣方向不清的,應用箭頭標明上下方。申請卷煙、雪茄煙商標,圖樣可以與實際使用的同樣大;
3、商標註冊申請書;
4、代理委托書(委托代理機構進行註冊的話);
5、確定商品或服務類別及具體的商品或服務項目。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二十二條 商標註冊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提出註冊申請。
商標註冊申請人可以通過壹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註冊同壹商標。
商標註冊申請等有關文件,可以以書面方式或者數據電文方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