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屬於相關法律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如果商標侵權的數額在50萬以上的話,那麽就構成刑事案件,相關負責人將會被進行起訴,然後法院會根據其實際侵權的內容和方式來對其進行相關的判刑。壹般會被處以相關的行政處罰。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個人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假冒他人馳名商標或者人用藥品商標的;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
5、造成惡劣影響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壹十三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商標法》
第四十條第壹款
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