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駕駛證的,壹次記12分。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六條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沒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沒收,扣留機動車,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冒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沒收,扣留機動車,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當事人提供相應合法證明或者辦理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返還機動車。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壹、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壹的,記12分:
(壹)駕駛不符合準駕車型的機動車的;
(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三)駕駛載客汽車(不含公共汽車)和校車載客超過核定人數20%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汙損機動車號牌或者未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六)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駕駛證的;
(七)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八)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
(九)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品運輸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超過規定時速20%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過規定時速50%,駕駛其他機動車超過規定時速50%的;
(十)連續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不停車或者停車不足20分鐘的;
(十壹)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