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商標是否合理使用了 1、以除使用與他人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圖形外,是否還加註了其他說明性文字以表明它的“說明性質”為判斷標準。 為了說明本商品的型號、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商家可能不得不使用到他人商標,但如果商家在此商標前加註“主要成分”、“功能”、“使用方法”等說明性詞語,就可以將混淆的可能性大大減小。 2、以被告所使用的文字圖形是否作為商標來使用,或者該文字或圖形是否足以標識、區別商品來源作為判斷標準 既然被告並無使用該文字和圖形作為商標的主觀意圖,而且在客觀上根本不足以標識商品的來源,消費者基本不會基於該文字和圖形就混淆商品,那麽這種使用就不會侵犯商標權,而屬於合理使用的範疇。 3、以使用該說明性文字時是否刻意強調該文字的顯著性作為判斷標準 使用該說明性文字的方式是推測使用人主觀意圖的重要標準。如果使用人將他人的註冊商標置於該商品的顯著位置,甚至放大字體,加以亮色,進行藝術加工等以求引人註意,而將其他的說明性詞語和自己的註冊商標置於不明顯之處,那麽很容易推斷使用人有搭便車的主觀意圖,並在客觀上很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商品的來源,應當不屬於合理使用的範疇。 4、以是否同時標有自己的商標作為判斷標準 如果使用人在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自己商品的說明的同時也標有自己的商品,那麽可以推斷使用人更多的是將其作為商品說明來使用,缺乏或者沒有不正當競爭或搭便車的企圖,而且壹般這種使用不會導致對商品來源的誤認,那麽這應當算做合理使用。 5、以商業慣例和行業協會的意見作為判斷標準 如果使用者所使用的名稱是自己的姓名、商號或者商品的名稱、形狀、產地等,相對比較簡單,容易識別。但對於商品的品質、功用等等的說明性文字,範圍比較廣泛,進行區分有壹定的難度,這時了解商業慣例就顯得很重要了,如果發生訴訟時征詢壹下行業協會的意見,再做判斷就比較容易了。 6、以原告是否可能因被告的使用而利潤下降、聲譽受損作為判斷標準 客觀後果也是商標合理使用的重要標準。如果原告在其商標被被告使用後,名譽受損,經營業績明顯下降,只要有確切證據證明這種後果與被告的使用之間有直接聯系,那麽可以斷定,是被告的使用侵害了原告的 商標權 ,進而破壞了原告的正常商業活動,應屬不正當競爭行為,而被排除在商標的合理使用之外。 上述六項標準並非是互相排斥的,在很多情況下,我們必須考察清楚各項事實,綜合利用各項標準,才能作出比較中肯的判斷,相關的經驗還需在實踐中豐富,相關制度還需完善。 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網相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