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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申請集體商標的主體資格範圍是什麽, 申請證明商標應具備的條件

根據《商標法》第三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的規定,國內申請集體商標的主體資格範圍為:“對商品和服務的特定品質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申請證明商標應具備的條件: A、該組織必須是依法登記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事業單位。該企業或事業單位應為某壹組織,可以是工業的或商業的團體,也可以是協會、行業或其他集體組織,而不是某個單壹企業或 個體經營者 ; B、必須有當地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並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 C、以地理標誌作為證明商標申請註冊的,還應當附送管轄該地理標誌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D、必須制定所申請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