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壹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對續展註冊的商標予以公告。以上得知商標的適用年限為10年,商標持有者可以無限續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六條 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第五十七條 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