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譽不屬於企業的無形資產。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的非貨幣性資產。可識別性的標準包括:
(1)可從企業中分離或分割,可單獨或與相關合同、資產或負債壹起用於出售、轉讓、許可、租賃或交換;
(2)來自合同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無論這些權利是否可以從企業或其他權利和義務中轉移或分離。
無形資產主要包括專利、非專利技術、商標、版權、土地使用權和特許權。商譽的存在離不開企業本身,不具有可辨認性,因此不屬於無形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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