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商標查詢 - 專利侵權和假冒專利罪有什麽區別?

專利侵權和假冒專利罪有什麽區別?

法律主觀性: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行為人實施假冒專利等行為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還應當受到專利執法部門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壹,假冒是否屬於專利侵權?假冒專利會涉及專利侵權。專利侵權的認定:(1)被侵權的知識產權必須是有效的,即被侵權的知識產權必須是在中國申請並經國家知識產權局驗證和批準的。知識產權的有效期不得過期,也不得是尚未被批準的申請,或者被知識產權局復審委員會宣布無效的申請。如果不具備上述效力,知識產權侵權的訴訟就無法進行。(2)侵權必須有明確的定義,即原告必須對侵權人的行為做出詳細的說明,並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侵權行為的發生。事實上,我國有關知識產權的相關法律已經詳細規定了這壹要求,並指出了侵權的類型和不能算作侵權的事件。(3)侵權必須是營利性的,非營利性的侵權要看情況。根據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使用知識產權的,使用者必須取得所有權人的許可,否則構成侵犯知識產權。因此,營利性也是知識產權侵權的主要要件之壹。(4)侵權行為的發生必須是由侵權人的主觀過錯造成的。認為無論侵權人的主觀過錯是故意還是自身過錯造成的,都應當對知識產權的損失承擔責任。如果侵權人能夠證明這壹行為的合法性,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仍需承擔停止侵權、銷毀侵權產品的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條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專利,即侵犯專利權,發生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時,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當事人的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就專利侵權賠償金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六十五條專利侵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侵權所遭受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的利益難以確定的,應當參照專利許可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專利許可費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種類、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等因素,確定支付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賠償。2.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是什麽?(壹)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二)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涉案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三)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四)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三。假冒專利的處罰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三條,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以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性:

假冒他人專利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使用其專利標記的行為。《刑法》第216條規定“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這是刑法對專利犯罪的唯壹規定,“假冒他人專利”的含義沒有明確界定。修訂前的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並沒有明確界定假冒他人專利的構成。原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第1款規定“假冒他人專利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127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理論和司法實踐中對“假冒他人專利”的理解存在壹些模糊甚至錯誤。專利權是專利權人使用其發明創造的專有權利,專利侵權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實施依法保護的有效專利的違法行為。假冒他人專利與專利侵權的關系如下:由於《刑法》第216條以空白罪狀的形式規定了假冒專利罪,所以假冒他人專利的具體界定只能參照相關法律規定,即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來確定。而原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假冒他人專利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處理”。所以難免混淆假冒他人專利和專利侵權的關系。兩者關系的混亂可以歸納為兩個方面。壹是認為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必須以未經許可實施他人專利為前提,即“假冒即侵權”;二是認為未經許可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必然同時構成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即“侵權即假冒。”“假冒不壹定侵權”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修訂後,在知識產權法理論界,普遍認為假冒他人專利與專利侵權有明顯區別。根據《專利法》第五十七條,專利侵權的定義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根據專利法第11條規定,“實施其專利”是指“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並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制造、銷售或者進口其專利設計產品。對於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專利法第五十八條刪除了“依照本法第六十條(新專利法改為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處理”的表述,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對此有明確規定。詳情見上文。因此,專利侵權直接侵犯了專利法第11條規定的專利權人實施該專利的專有權利,即侵權的客體是專利權;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直接侵犯了專利法第15條規定的專利權人的標記權,即侵權的客體是標記權。同時,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侵犯了專利權人的商譽,欺騙了公眾,損害了公共利益,侵犯了國家專利管理制度,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社會危害性大。因此,只要壹個行為符合上述假冒他人專利行為的構成要件,屬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規定的四種行為中的壹種或者幾種的組合,就屬於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與該行為是否同時侵犯他人專利沒有必然聯系。比如,行為人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沒有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甚至沒有采用自己的專利技術,而是在其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未經許可使用了他人的專利號。這種行為顯然不構成專利侵權,但構成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構成假冒專利罪。當然,實踐中往往會出現假冒他人專利與專利侵權的競合。例如,行為人不僅未經許可實施了他人的專利,而且未經許可在其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使用了專利權人的專利號。這種行為當然構成假冒他人專利,明顯構成專利侵權。但不是因為有專利侵權的前提才構成假冒他人專利,而是符合假冒他人專利的構成要件。因此,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不是以專利侵權為基礎的,即“假冒不壹定侵權”。假冒他人專利的產品可以不同於他人的專利產品,假冒他人專利的方法也可以不同於他人的專利方法。“侵權不壹定是假冒”。反過來,專利侵權就壹定構成假冒他人專利嗎?答案也是否定的,長期以來,理論界和司法界有壹種觀點認為,專利侵權也是或者說是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這可能是因為原《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假冒他人專利行為情節嚴重的,依照原《刑法》關於侵犯商標權犯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確,對於註冊商標專用權來說,“侵權即假冒”壹般是正確的,因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對象是權利人的商品或者服務區別於他人的標誌。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必然是未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為,從而混淆公眾。但是,專利保護的客體是新發明,而不是專利商標或專利號。兩者保護對象的這種顯著差異,決定了在註冊商標上成立的“侵權即假冒”在專利上難以成立。如上所述,專利侵權直接侵犯了專利權人對其專利的專有使用權,而假冒他人專利則直接侵犯了專利權人的標記權和商譽。因此,專利侵權不壹定構成假冒他人專利。例如,在本文提到的案例中,被告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屬於專利侵權;但是,如果被告沒有在其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使用專利權人的專利號,或者在合同、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專利權人的專利號,或者偽造、變造專利權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其行為不應構成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無論情節多麽嚴重,都不應根據罪刑法定原則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只能通過民事救濟手段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專利侵權不壹定構成假冒他人專利,即“侵權不壹定是假冒”。即使兩者競爭,也不是因為“侵權”而“仿冒”,而是因為“仿冒”而“仿冒”。在性質上,專利侵權的刑事責任與假冒他人專利的刑事責任完全不同,單純的專利侵權不能構成假冒專利罪。但不可否認的是,壹些嚴重的專利侵權行為,其對社會的危害性可能不亞於假冒他人專利,比如多次侵權,不僅嚴重侵犯了專利權人的專利權,還侵犯了國家的專利管理制度,擾亂了正常的經濟秩序,損害了國家和公眾的利益。所以有人認為這些嚴重的專利侵權行為也要追究刑事責任,自然適用假冒專利罪。新刑法實施前,根據類推制度,對社會危害嚴重的專利侵權行為適用類推假冒專利罪的規定是合理的,也不違背刑法的指導思想。但新刑法實施後,取消了類推制度,確立了罪刑法定原則。沒有明文規定不犯罪。對於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專利侵權行為,應當從理論上追究刑事責任,而不應從司法上追究。這是壹個矛盾,是立法上的疏漏(有學者認為這不是疏漏)。追究他的刑事責任,只能通過立法來解決,不能以罪刑法定原則為代價來類比。有人建議在刑法中增加“侵犯專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