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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是做什麽的?

律師職業介紹

律師職業介紹,律師也是我們共同的職業。律師必須通過考試或者考核,才能被授予相關證書和資格,律師在工作期間應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下面給大家分享壹下律師的職業介紹。

律師職業介紹1律師職業工作內容

(1)法律意見和建議

為公司常見的法律問題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出具法律意見書。

(二)審查和修改合同

通過統計常見的合同類型,包括經濟合同和勞動合同,建立了常規合同模型;完善合同訂立、履行和爭議解決的相關程序,包括合同主體資格、條款、擔保、履行和合同救濟的風險評估。

提出預防措施;建立合同履行監督制度,加強合同相關文件、發票等證據的收集、保管和管理;制定書面合同的合同評審或管理制度;建立合同審查和評估制度,加強合同的統壹保管和備案制度;

(三)勞動爭議的處理

起草勞動合同、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文本,審核修改勞動合同相關制度。解讀新頒布的勞動合同相關法律法規,如與公司制度有沖突,直接在制度中修改。

(4)提供法律培訓。

培訓對象包括為企業管理層提供法律培訓,為公司員工提供法律培訓。法律培訓的內容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勞動法、知識產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環境保護法、刑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

㈤知識產權管理

代理向商標管理機關申請商標註冊;申請知名商標認定的有關事項;代理商標申請權轉讓、商標轉讓及許可等相關合作事宜;代理處理商標權權屬糾紛,代理談判和申訴。代理人向專利局申報專利。關註企業商標、專利、商號等知識產權權益,及時舉報和處理違規行為。

(六)債權債務管理

企業對其他單位有應收款項等債權的,應當盡快收回;暫時不能收回的,應當盡快確認,防止因訴訟時效屆滿而導致債權無法收回。

可以制作固定格式的催款信(通知),業務人員會通過傳真、郵件等方式發送給債務人。,並取得對方簽收確認的書面憑證,作為確認債權的有效證據。如果多次催告仍無收回債權希望,企業可考慮在時機成熟時通過訴訟收回債權,由法律部制定訴訟方案及相應文書進行起訴。

律師執業條件

1.律師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獲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2.律師必須同時具備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

3.律師的服務對象是全社會,沒有特定的對象。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委托律師代理法律事務;

4.律師執業,必須有當事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授權範圍內工作,不得超越職權或者濫用權利;

5.律師是法律工作者。律師只能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工作受法律保護,不受行政單位、當事人和個人的幹涉。

律師的工作職責

1,擔任法律顧問;

2.擔任訴訟代理人;

3、擔任刑事辯護人;

4.擔任非訴訟代理人,參與調解和仲裁;

5.解答法律咨詢,代寫法律文書,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法律的正確實施。

律師職位的優勢

法律依據:

同時,根據《律師法》第五條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通過國家統壹司法考試;

(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壹年;

(4)品行良好。

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實施前取得的律師資格證書,在申請律師執業時,與國家統壹司法考試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合格證書;

(二)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通過實習考核的材料;

(三)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

申請兼職律師執業的,還應當提交所在單位同意申請人從事兼職律師職業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準予執業的決定。準予執業的,向申請人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不允許執業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七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第八條高等學校本科以上學歷,在緊缺法律服務人員領域從事專業工作滿十五年,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並具備相應專業法律知識的人員,申請專職律師執業,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考核合格,準予執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撤銷準予執業的決定,並註銷被準予執業者的律師執業證書:

(壹)申請人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

(二)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執業的。

第十條律師只能在壹個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申領新的律師執業證書。

律師執業不受地域限制。

第十壹條公務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

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律師,在任職期間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

第十二條高等院校、科學研究機構中從事法律教育、研究的人員,符合本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依照本法第六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兼職律師執業。

第十三條未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辯護業務。

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