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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部分著作權商標侵權嗎?

使用部分商標是侵權行為。但若使用人經過商標權人同意,且支付了壹定報酬的除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行為人未經商標專用權人許可,擅自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相同、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應當視為商標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

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