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1.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2.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3.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等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4.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1. 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的個人合夥人來源於境內註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2. 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 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4. 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政策來源:《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