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三十九條
《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轉讓註冊商標經核準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