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離岸公司在什麽情況下需要繳納利得稅?壹般來說,如果壹間公司在香港經營某行業、專業或業務,並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該公司必須繳付利得稅。這項原則也適用於在香港和海外註冊的公司。?
3.稅務局如何判斷壹家公司是否在香港做生意?這個問題必須根據事實來決定。每個案例都不壹樣。不過,值得註意的是,壹間公司並不壹定要在香港有很多業務,才會被視為在香港經營。此外,公司代理在香港的活動也可以考慮。?
4.稅務局如何決定壹間公司的利潤是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這個也要根據事實來決定。總的原則是找出公司的哪些活動產生相關利潤,以及這些活動是在哪裏進行的。?
5.在香港經營的離岸公司有什麽申報規定?在香港運營的離岸公司必須遵守與香港公司相同的報告要求。基本要求是,公司必須向稅務局的商業登記署申請登記其業務,並向公司提交當局發出的利得稅報稅表。
如公司在任何課稅年度有應課稅利潤,但未收到稅務局的報稅表,則須在該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結束後4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其應課稅。
此外,本公司須以英文或中文備存足夠的紀錄,以方便厘定應評稅利潤,並須在與該等紀錄有關的交易完成後,將該等紀錄保存至少7年。?
6.離岸公司在提交利得稅報稅表時,是否必須提交經審計的帳目?如果法律沒有規定離岸公司必須在其註冊地區審計其帳目,而該公司的帳目未經審計,稅務局會接納該公司提交的未經審計帳目作為報稅表的證據。
但是,如果賬目確實經過審計,即使相關地區的法律沒有審計要求,公司也應提交經過審計的賬目和納稅申報表。
如果離岸公司的總部不在香港,但在香港設有分支機構,稅務局壹般會接受未經審核的分支機構帳目,而無須附上經審核的全球帳目。但是,必要時,評估員可以要求提供經審計的全球賬戶。?
7.離岸公司的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否需要繳納利得稅?即使離岸公司在香港沒有經營任何業務,其收到的特許權使用費也應繳納利得稅,如果:
(1)因在香港放映或使用電影或電視影片或錄影帶、任何聲音紀錄,或任何與上述影片、錄影帶或聲音紀錄有關的宣傳品而收取的款項;?
(2)因在香港使用或有權使用任何專利、設計、商標、受版權保護的材料、秘密程序或方程式或其他類似性質的財產,或因教授或承諾教授使用該等專利、設計等而收取的金錢。在香港;
(3)因在香港以外使用或有權使用任何專利、設計、商標、版權材料、秘密程序或方程式或其他類似性質的財產,或因教授或承諾教授使用該等專利、設計等而收取的金錢。在香港以外,
在利得稅下決定壹個人的應評稅利潤時,可以扣除這筆金額(不適用於2004年6月25日前收到或應累算的金額)。
在上述情況下,應評稅利潤為該筆款項的30%(如該筆款項是在2003年4月1之前收取或應計,則稅率為10%)。
但如果離岸公司是妳公司的關聯公司,則可按該筆錢的100%計算應納稅利潤。應納稅額按照計算的應納稅利潤按照適用的稅率計算。?
此外,離岸公司是以貴公司名義繳稅,貴公司須根據《稅務條例》的規定,在向離岸公司付款前預扣足夠稅款。
8.離岸公司需要遵守哪些特殊規定?基本上,離岸公司的待遇和香港公司壹樣。但是,如果公司是非本地居民,您必須註意以下事項:
(1)非香港居民在香港經營貿易、專業或業務,並取得源自香港的利潤,必須直接或以代理人名義繳稅。
稅收將從非居民的資產中收回或從代理人處收取,代理人必須從非居民的資產中扣繳足夠的錢來納稅。?
(2)如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收取問題7所述的專利權費,他須以上述方式繳付利得稅。?
(3)香港人(包括公司)如代非香港居民銷售貨品,必須向稅務局提交季度報稅表,列明銷售總額,同時向稅務局繳付相等於65,438+0%銷售收入的款額,或與稅務局達成協議後繳付較低款額。?
(4)如非香港居民與關系密切的香港居民有業務往來,而香港居民在安排後沒有獲得任何利潤,或利潤低於正常水平,則有關業務可視為非香港居民透過香港居民在香港經營。?
(5)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如直接或間接從在香港表演的非居住於香港的藝術家或運動員收取金錢,須接受特別的評稅及征收程序。
公司是不是非居民,主要看事實。離岸公司不壹定是非本地居民,這壹點必須註意。?
9.離岸公司如何決定其活動是否需要繳納利得稅?本公司可考慮根據《稅務條例》第88A條申請對預期的交易或安排作出事先裁定,申請時須繳付費用。申請程序詳見「香港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31號:預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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