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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局註冊商標流程

商標註冊流程大致分為5步:

第壹步是確定商標的註冊範圍,並進行預先檢索。商標的註冊範圍要根據《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列明的類別和商品名稱來選定,選定範圍後,建議進行商標檢索,以評估商標註冊申請是否有被駁回的風險,如果有,可以在申請註冊前及時修改商標。

第二步是向商標局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文件。申請文件包括:商標註冊申請書、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資料,委托知識產權代理機構提交的,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

第三步是商標局受理並審查。商標局受理後會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申請人的名稱、地址、商標圖樣、指定商品和服務。實質審查主要審查商標是不是《商標法》規定的禁止註冊和禁止使用的標識、是否與在先申請或註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相沖突。

第四步是公告。通過審查的,商標局會予以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在先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在這個期間可以對商標申請提出異議。

第五步是核準註冊。在公告期內沒有人提出異議的,商標局就會核準註冊,並下發《商標註冊證書》。

走完商標註冊的整體流程大約需要12個月左右的時間。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五條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準予註冊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商標局做出準予註冊決定的,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商標局做出不予註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復審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被異議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異議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復審的過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壹案件的結果為依據的,可以中止審查。中止原因消除後,應當恢復審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