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商標應具備的四個基本特征是顯著性、商業性、價值性和專有性。1、顯著性。既區別於具有敘述性、公知公用性質的標誌,又區別於他人商品或服務的標誌,從而便於消費者識別。2、商業性。商業性是指商標是使用在商業活動中的標誌,如交通標誌,安全標誌雖然也是標誌,但由於其不是商業活動中使用的標誌,所以它不具有商標的性質。3、價值性。商標代表著商標所有人生產或經營的商品服務質量和企業信譽、形象,商標所有人通過商標的創意、設計、申請註冊、廣告宣傳及使用,使商標具有了價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4、專有性。專有性是指商標是由專壹的企業所使用。有些標誌雖然也是用在商業活動中,但由於不是專壹的企業所使用,因而不能區別商品的來源,所以不屬於商標。如農藥商品上的劇毒標誌,精密儀器的防潮標誌等,雖然是屬於在商業活動中使用的標誌,卻不屬於商標。因為這些標誌是企業公用的,同樣不具備區別商品來源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