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登記原則
所謂註冊原則,就是通過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無論商標是否使用,只要符合《商標法》的規定,並經商標主管機關核準註冊,申請人就取得了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第二,優先適用原則
在先申請原則是從登記原則衍生出來的重要程序原則之壹。根據提交申請的時間來決定誰擁有商標專用權是壹種有效的方法。因此,《商標法》第十八條規定:“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對在先申請的商標進行初步審定並予以公告”。這是先申請的原則。
第三,誠信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應保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在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中,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尊重他人的利益,把別人的事當作自己的事,以保證法律關系中的各方都能獲得應有的利益,不損害他人的利益。
第四,自願報名原則
所謂“自願註冊原則”,就是企業使用的商標註冊完全由企業自主決定。《商標法》第四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對其生產、制造、加工、選擇、經銷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或者服務商標註冊。
五、集中登記和分級管理的原則
根據市場經濟和商標本身的特點,商標註冊應打破部門和地區分割的狀態,由商標局負責商標註冊的審批。為此,《商標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主管全國的商標註冊和管理工作。”這就決定了全國商標註冊工作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負責,其他任何組織都無權辦理商標註冊,明確了集中註冊原則。分類管理是指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對本地區的商標進行管理。
六、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並行的原則
《商標法》規定,被侵權人可以選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商標侵權行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侵權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被侵權人提供的有效證據或者自行調查取得的證據,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並可以同時處以罰款。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