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危害
《商標法》第52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故意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商標法》第56條: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第59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2條: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