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壹條納稅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或者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進行納稅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前兩款行為多次實施而未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受到行政處罰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但五年內因偷稅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兩次以上被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制度。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通過郵件、數據電文等方式申報納稅,也可以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數據電文方式是指稅務機關確定的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網絡傳輸等電子方式。
第三十壹條納稅人郵寄申報納稅,應當使用統壹的納稅申報專用信封,並以郵政部門的收據作為申報憑證。郵寄申報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準。采用電子方式進行納稅申報的納稅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相關資料,並定期以書面形式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第三十二條納稅人在納稅期限內沒有應納稅款的,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享受減稅、免稅的納稅人,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