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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實質審查需要查什麽?

商標進入實質審查階段後,主要審查以下四項內容:

01商標有法律要件嗎?

根據《商標法》規定,商標的構成要素是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立體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

02該商標是否顯著?

《商標法》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征,易於識別。

但是,下列文字和圖形不具有商標顯著性:

1,直接描述該產品特征的通用名稱、圖形和標誌;

2、過於簡單或復雜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立體標誌、顏色組合,或上述元素的組合;

3.商標的每個組成部分都不能構成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或上述元素的整體組合。

03商標是否與他人在先權利沖突?

1.商標不得與註冊商標相沖突。如果商標與他人已註冊的在先商標相同或近似,容易造成混淆。為了保護商標專用權,與在先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不能核準註冊。

2.該商標不得與初步審查公告中的商標相沖突。初審公告的商標享有在先申請權,受法律保護。新申請的商標與初步審查公告中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局將依法駁回新申請的商標。

3.商標不得與商品名稱相沖突。商號權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確認並依法受到保護的工業產權。如果新註冊的商標與他人商號重名,在經濟活動中容易造成混淆。因此,與他人商號相同的商標很難被核準註冊。

4.商標不得與外觀專利權和著作權相沖突。外觀專利權和著作權受知識產權法保護。新申請商標的文字、圖形模仿或者復制他人商品的裝潢、設計或者其他文學藝術作品的,就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或者專利權,不予核準註冊。

5.商標不得與公民權相沖突。公民權利受法律保護。未經本人同意,不得將他人的肖像、姓名、藝名、筆名作為商標使用。

商標是否違反禁止註冊規定,《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下列標記不得註冊為商標:

1,與國家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2、容易產生不良影響的文字、圖形;

3.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和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