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應當轉讓在同壹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
(3)商標轉讓人在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時,必須征得被許可人的同意,方可轉讓給第三方。簡單來說,如果妳有壹個商標給別人使用,這個時候,如果妳想轉讓,妳就得得到別人的同意。
(4)企業註銷或者個人死亡,自註銷或者死亡之日起壹年內未辦理商標轉讓手續的,不能再辦理商標轉讓手續,商標所有權自然消失。
(5)申請中的商標也可以轉讓,但如果申請失敗,轉讓就不成功。
(6)商標轉讓雙方必須有營業執照,自然人必須有個人執照,否則不能申請。
(7)商標轉讓公證不是必須的,但從轉讓安全的角度考慮,我們建議公證,以防後悔。
(8)商標轉讓不能中止。如果雙方都提交了申請,就不能中止。如果要撤銷,只能進行第二次轉讓,將商標轉讓給原轉讓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條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業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具有監督商品或者服務能力的組織控制,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記。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