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公司名稱預先核準;
2.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手續;
3.獲得營業執照。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工商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從事壹定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其格式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壹規定。登記事項有:名稱、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成分、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從業人數、經營期限等。
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應當置於公司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營業執照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或者轉讓。沒有營業執照,工商企業或個體經營者不得開業,不得刻制公章、簽訂合同、註冊商標或做廣告,銀行不得開戶。
營業執照具有以下功能:
1.營業執照是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憑證。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不得領取營業執照;
2.營業執照是確定企業權利和義務的依據。營業執照上核準的事項是企業最基本的條件,向社會展示了企業最基本的權利和義務,展示了企業合法與非法活動的界限;
3.許可證對企業具有約束力,營業執照是登記機關頒發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企業只有在許可證核定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才會受到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