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外國投資者申請前三年與中國的年均貿易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在中西部地區註冊的合資外貿公司,外國投資者申請前三年平均每年與中國的貿易額在2000萬美元以上。
(2)中國投資者應有外貿經營權;申請前三年年均進出口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在中西部地區註冊合資外貿公司的,申請前三年中國投資者年均進出口額在2000萬美元以上。
(三)合資外貿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1,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註冊地在中西部地區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
2.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3.有與其對外貿易活動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專業人員和其他必要的物質條件。
擴展數據:
第五條?申請設立合資外貿公司,中國投資者應通過當地外經貿主管部門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提交下列文件:
(壹)中外雙方簽訂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章程;
(2)中外雙方的註冊證書(復印件)、資信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明;
(三)擬設立的外貿合資公司的進出口商品目錄;
(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中外雙方近三年的年度會計報表;
(五)外經貿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外經貿部對各地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內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予以批復,並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第六條設立合資外貿公司的申請經批準後,申請人應在批準之日起壹個月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並依法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第七條外國投資者和中國投資者可以用貨幣資金、實物和無形資產(包括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和場地使用權)出資。合資外貿公司的各方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期繳納各自的出資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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