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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下可以撤銷他人的註冊商標?

根據《商標法》規定,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均擁有撤銷註冊商標的權力。由商標局撤銷的理由有:

1、商標註冊人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的,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地址或其他註冊事項的,自行轉讓註冊的,可由地方商標管理部門提出撤銷請求;

2、使用註冊商標,其產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且情節嚴重的;

3、許可他人使用註冊商標,未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或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向商標局備案和地方商標管理部門存查的;

4、連續三年停止使用,任何人均可向商標局提出撤銷請求; 對違反《商標法》第八條禁用條款規定的或以欺騙手段或其它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商標,商標局可依法主動撤銷該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