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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如何看待制造商對其可生產產品的評價?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8號第三十壹條規定,為查明案情,需要對案件中的專門事項進行鑒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出具委托書,載明委托鑒定事項及相關材料,並委托具有法定鑒定資格的證書。

確定組織;沒有法定鑒定機構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備鑒定條件的機構進行鑒定。因此,當我們需要對案件中的特殊事項進行鑒定時,首先應當委托具有法定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沒有法定鑒定機構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備鑒定條件的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載明委托人和委托鑒定的事項、提交鑒定部門的有關材料、鑒定依據和采用的科學技術手段。

鑒定部門和鑒定人的鑒定資格說明,有鑒定人簽名和鑒定部門蓋章。分析得出的評估結論應說明分析過程。在判斷和運用鑒定結論時應註意兩點:壹是鑒定結論不應有依據

它具有科技性,並取得預定的證明效果。由於主客觀原因的影響和限制,鑒定結論不排除出現失誤的可能。所以有必要驗證壹下。第二,鑒定結論應該只回答專業技術問題,不回答法律問題。

由於廠家不是合法的鑒定機構,其鑒定結論被證明不如合法的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有效。在關於串貨的糾紛中,由於廠家與當事人有利益關系,我們關註的是廠家提供的鑒定結論。

要結合其他證據綜合考慮,不能盲目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