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經核準註冊後,商標註冊人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自2002年9月15日《商標法實施條例》實施以來,已經提出申請但未獲核準註冊的商標,也可以向商標局申請變更其申請人的名稱、地址和代理人,或者刪除註冊申請書中載明的商品。因企業合並、兼並或者重組而轉讓商標專用權的,應當辦理轉讓手續。變更商標註冊人名稱的,其商標專用權不隨之轉移。申請變更商標註冊人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有兩種方式: (壹)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商標註冊大廳。申請商標變更應當繳納變更費500元。委托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的,申請人應當向商標代理機構繳納變更費和代理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 * *申請人變更名稱、地址、代理人、收單人或者刪除指定商品的,應當向商標局辦理變更手續。申請人轉讓其商標註冊申請的,應當向商標局辦理轉讓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