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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料加工的企業無法擁有品牌收益無法掌握核心技術

來料加工是指進口料件由外商提供,進口時不付匯,制成品由外商銷售,經營企業收取加工費的加工貿易,進口原材料的所有權和收益權屬於外商。

來料加工也稱為“來料加工貿易”,指的是購貨外商提供全部原材料、輔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裝物料,必要時提供設備,由承接方加工單位按外商的要求進行加工裝配,然後成品交由外商銷售,承接方收取工繳費,最後支付外商提供的作價設備價款以及承接方用工費用的行為。

來料加工特點:

1、來料加工進料時不用付匯,料件進口是外商提供而不是我方購買,而進料加工是經營單位動用外匯購買進口料件。

2、來料加工由外商提供的料件以及由料件加工而成的成品,其所有權屬於外商經營企業通過自己或通過“加工企業”按外商要求加工,對貨物無處置權。而進料加工業務由經營單位購買進口料件,擁有貨物所有權。

綜上所述,來料加工是指進口料件由外商提供,進口時不付匯,制成品由外商銷售,經營企業收取加工費的加工貿易,進口原材料的所有權和收益權屬於外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壹)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過程中,對商標權屬存在爭議或者權利人同時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中止案件的查處。中止原因消除後,應當恢復或者終結案件查處程序。

第六十三條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