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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註商標的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上述五年的時間限制。對此條,與前面壹樣,同樣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與自已在先使用的的商號權沖突的商標提出宣告無效。禁止不法分子權利濫用。以上三條均做了規定,如果被他人搶註了,尤其是被他人惡意使用在先的商號權,可以運用以上規定保障自己的合法權利。這是我國從立法上對於在先使用權立法上的保護。

法律依據:《商標法》 規定第三十二條 規定了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本條所述的在先權利就包括了在先使用商標號權。第三十三條 規定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壹款、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在先使用人可以依據《商標法》的規定對搶註者提出的商標提出異議,禁止獲得商標註冊。第四十五條 規定了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壹款、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和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就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上述五年的時間限制。對此條,與前面壹樣,同樣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與自已在先使用的的商號權沖突的商標提出宣告無效。禁止不法分子權利濫用。以上三條均做了規定,如果被他人搶註了,尤其是被他人惡意使用在先的商號權,可以運用以上規定保障自己的合法權利。這是我國從立法上對於在先使用權立法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