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證據、捏造事實、惡意串通……出於逃避樓市限購、限售等目的,虛假房屋買賣訴訟時有發生。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為認定虛假訴訟提供了“標尺”,發布了《關於深入開展虛假訴訟整治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提出要嚴審合同效力,為逃廢債務、逃避執行、獲得非法拆遷利益、規避宏觀調控政策等非法目的而虛構房屋買賣合同關系提起訴訟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4年查處虛假訴訟1.23萬件
為逃避對馮某名下房屋的強制執行,其原配偶高某拿著虛假離婚協議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法院在審理時發現,該離婚協議書關於財產分割的約定,與雙方在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存檔的離婚協議書不壹致。這是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10起虛假訴訟典型案例之壹。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壹庭庭長鄭學林對《中國消費者報》記者介紹說,自2015年11月開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設了虛假訴訟罪以來,人民法院每年審結的虛假訴訟犯罪案件數量、定罪人數以及判處有期徒刑5年以上的重刑人數,都在逐年遞增。2017年至2020年,全國法院***查處虛假訴訟案件1.23萬件。盡管查處力度不斷加大,但由於虛假訴訟隱蔽性極強,同時又呈現出新特點,因此如何甄別與認定,至關重要。
對此,《意見》規定了哪些情形屬於虛假訴訟,為認定虛假訴訟提供了“標尺”;總結了虛假訴訟八大特征表現,為甄別虛假訴訟提供了指南;列舉了十類常見虛假訴訟,為整治虛假訴訟劃出了重點;並構建了貫穿立案、審判、執行全流程的虛假訴訟整治機制。
《意見》指出,單獨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采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實,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妨害司法秩序的,構成虛假訴訟。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調解書及公證債權文書,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也屬於虛假訴訟。
聚焦房屋買賣等重點領域
民間借貸糾紛,執行異議之訴,勞動爭議,離婚析產糾紛,訴離婚案件壹方當事人的財產糾紛,企業破產糾紛,公司分立(合並)糾紛,涉馳名商標的商標糾紛,涉拆遷的離婚、分家析產、繼承、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涉房屋限購和機動車配置指標調控等宏觀調控政策的買賣合同、以物抵債糾紛等各類糾紛,都是虛假訴訟易發領域。對此,《意見》要求,聚焦重點領域,加大整治力度。
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對《中國消費者報》記者表示,事實上,近年來通過虛假訴訟逃避房屋限購、限售政策的現象有所擡頭。部分房東名下的房產受限購、限售政策影響,無法出售,而購房者由於沒有購房資格,也無法購買,於是就衍生出了二手房交易的“灰色地帶”。壹部分人通過虛構債務糾紛和購房者訴訟房東的方式,使得此類房源進入司法拍賣環節,進而繞過限售、限購政策的約束,實現房屋交易。“此類做法顯然違反了訴訟的要求,同時也違背了‘房住不炒’的精神,自然要受到嚴格管控。”嚴躍進表示,“壹些中介機構自認為尋找到了壹種規避購房政策的路子,進而撮合買賣雙方成交,但實際上此類做法已經觸犯了法律紅線,最終將面臨法律的制裁。”
基於此類現象,針對房地產領域,《意見》明確,要嚴審合同效力,為逃廢債務、逃避執行、獲得非法拆遷利益、規避宏觀調控政策等非法目的而虛構房屋買賣合同關系提起訴訟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虛構購房資格參與司法拍賣房產的,應當認定拍賣行為無效;買受人虛構購房資格導致拍賣行為無效的,應當依法承擔賠 償責任。
探索建立“黑名單”制度
虛假訴訟無視法律的尊嚴,影響了法院判定的公正性,相關當事人應付出相應的代價。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北京市朝陽區法院法官付艷對《中國消費者報》記者表示,當事人必須本著誠實信用原則來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這可以說是針對虛假訴訟的原則性規定。狹義上的虛假訴訟是指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廣義上的虛假訴訟還包括單方偽造證據,故意將被告拖入訴訟等情形。縱觀審判實踐,虛假訴訟更多的表現是廣義上的虛假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賀小榮曾在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公開介紹說,最近幾年,針對不同時期虛假訴訟的特點,最高人民法院先後下發了《房地產調控政策下嚴格審查各類虛假訴訟的緊急通知》《制定防範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進壹步加強虛假訴訟犯罪懲治工作的意見》,發布了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司法解釋等規範性文件,指導全國法院積極有序開展虛假訴訟整治工作。
為進壹步整治重點領域虛假訴訟,《意見》對懲治涉虛假訴訟的刑事犯罪提出總體從嚴、打擊重點、刑民協同三方面要求,從嚴追究虛假訴訟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對此,《意見》還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積極探索建立虛假訴訟“黑名單”制度。建立虛假訴訟失信人名單信息庫,在“立、審、執”環節自動識別虛假訴訟人員信息。同時,向社會公開虛假訴訟人員名單,並積極探索信用懲戒機制,爭取與征信機構的信息數據庫對接,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通過信用懲戒來增加虛假訴訟人員的違法成本。
下壹步,最高人民法院還將制定壹系列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進壹步紮緊制度的籠子,壓縮虛假訴訟存在的空間,實現對虛假訴訟標本兼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