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撤銷復審答辯補充理由怎麽寫?
商標撤銷全稱是指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的申請。顧名思義,商標註冊三年後,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撤銷他人未使用的商標申請。1.商標撤銷復審答辯補充理由怎麽寫?1.找出妳使用註冊商標三年的證據。證據材料應具有申請商標的標識,並能顯示申請商標的使用者等。2.找出商標註冊人許可他人使用該註冊商標的證據。被許可人使用該商標的,也可以作為該商標使用,但應當明確反映商標註冊人與被許可人之間的許可關系。3.找出商標註冊人連續三年未使用的正當理由。商標因不可抗力未使用滿三年的,可以作為正當理由允許繼續使用。二、商標撤回抗辯需要準備哪些材料?1,營業執照或身份證復印件;2.《提供註冊商標使用證據通知書》原件及信封;3.能夠證明被申請人申請撤銷該商標所投訴的事實和理由的證據材料(包括:商標使用的圖片或相關材料、商標印刷、商標產品生產銷售、商標產品交易文件、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商標產品宣傳證據等。);4.撤銷停止使用註冊商標三年的撤銷申請,商標申請人簽署的商標授權委托書(代理機構提供),被申請人簽署的撤銷停止使用註冊商標三年的答復和商標授權委托書。3.註冊商標的有效期是多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可以在有效期屆滿前十二個月續展,並繳納續展費。每次續展有效期仍為十年。續費次數沒有限制。如在此期限內未提出申請,可延長6個月。在寬限期內未申請續展註冊的,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並予以公告。綜上所述,市場上有大量註冊商標沒有使用,造成資源浪費。《商標法》規定商標三年不使用就要被撤銷,讓商標持有人提出異議,要求商標局復審。參加答辯時提供充分的理由,說明三年內使用過該商標或授權他人使用。只有這樣才能保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