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堵塞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圈占、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四條* *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隱患未及時消除,可能嚴重威脅公眾安全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采取臨時查封措施。
公安部關於規範電動車停放充電加強消防工作的通知第壹條:充分認識電動車的火災隱患。近年來,我國電動車火災事故頻發,且呈逐年上升趨勢。火災的主要原因是電路故障。大部分電動車都是在室內停放充電,有的甚至停放在走道、樓梯間等公共區域。由於電動車車身多為易燃可燃材料,壹旦著火,會迅速燃燒並產生大量有毒煙霧,導致人員難以逃生,容易造成人員傷亡。
《公安部關於規範電動汽車停放和充電加強消防工作的通告》第三條:規範電動汽車停放和充電。市民應將電動車停放在安全的地方,充電時確保安全。禁止在建築物內的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為電動車充電。市民盡量不要在個人住宅內停放電動車或給電動車充電;確需停車充電的,應當采取隔離、監護等預防措施,防止火災發生。
《公安部關於規範電動汽車停車充電加強消防工作的通告》第四條:嚴厲查處違規停車充電行為。物業服務企業、主管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立即組織開展居民小區、樓宇電動汽車停放和充電專項檢查,及時消除隱患。發現電動車違規停放、充電的,應當予以制止、清理;拒絕清理的,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