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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地名可以註冊為商標嗎?什麽是規則?

基本上不能。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是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這說明我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等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以及公眾熟知的外國名稱,特別是具有商品原產地含義的名稱,如波爾多、曼哈頓等,不允許作為商標使用。然而,地名是其他意思的。比如“鳳凰”不僅有地域名稱的意思,還有“傳說中的鳥中之王”的意思,所以可以作為商標使用。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可以使用地名作為其商標的壹部分,如原產地證明商標。允許已經註冊的商標使用地名繼續有效,如天津生產的“北京牌”電視機,有利於保護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