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是獲得商標專用權的法律程序。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申請商標註冊。註冊商標是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商標專用權限於該註冊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商標註冊是商標使用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前提和條件。只有註冊商標受法律保護。商標註冊原則是確定商標專用權的基本標準。不同登記原則的選擇,是在這個問題上權衡法律確定性與法律公平性關系的結果。
商標註冊是指商標所有人為了取得商標專用權,按照國家規定的註冊條件、原則和程序,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申請註冊,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經審查核準註冊的法律事實。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壹條下列商標不得註冊為商標:
(壹)僅指該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和型號;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的;
(三)其他缺乏鮮明特色的。
前款所列商標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易於識別的,可以註冊為商標。
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造成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