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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2002修正)

第壹條 為辦好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經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批準,設立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開發區位於蕪湖市區北部鳳鳴湖、長江路壹帶。第三條 開發區充分利用自身優勢,引進外資和國內資金,引進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引進人才和科學管理方式,發展高技術產業和基礎產業,興辦工業和第三產業,增加出口收匯,促進蕪湖市和安徽省的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第四條 開發區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積極推行國家和省有關改革措施,實行新型管理體制,完善公***設施,優化投資環境,為國內外投資者提供高效優質服務。第五條 鼓勵國內外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開發區投資興建基礎設施,開發經營成片土地,興辦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和科研機構。

鼓勵國內外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或個人在開發區進行各種方式的經濟技術合作。第六條 開發區內不得興辦下列企業:

(壹)技術落後或設備陳舊的;

(二)汙染環境且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

(三)法律、法規禁止興辦的。第七條 開發區投資者的資產、應得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和國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保護。第八條 開發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應當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第九條 蕪湖市人民政府在開發區設立管理委員會,對開發區行政、經濟、社會事務實行統壹領導和管理。第十條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依據蕪湖市總體規劃,編制開發區總體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二)制定開發區的各項管理制度和服務工作規範;

(三)按照規定權限審批或審核進區投資建設項目;按照規定權限審批或審核外商投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發放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協助辦理進區各類企業的登記註冊並進行監督管理,負責開發區內的合同、商標、廣告和市場管理;

(四)協調並監督有關部門設在開發區的分支機構或者派出機構的工作;

(五)負責開發區內科技、統計、安全生產等管理工作,做好區內企業投訴和其他服務工作;

(六)依據開發區總體規劃,負責開發區內規劃實施、工程建設、建築市場和安全監督管理,審核設計、施工、監理、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審查施工圖設計,管理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質量監督勘察,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證》;

(七)負責開發區內土地征用、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八)依據蕪湖市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編報開發區環境保護規劃,經批準後組織實施。根據權限審批進區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和環保設施方案,核發《環保施工許可證》、《環保設施驗收證》、《排放汙染物許可證》,並負責環保執行防治汙染及其他公害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監督管理;

(九)負責開發區內房地產開發和房屋產權、產籍以及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核發《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有權證》、《商品房預售證》、《商品房外銷證》;

(十)負責開發區各項基礎設施、公***設施建設與市容管理;

(十壹)負責開發區預算編制、執行,國有資產管理,對區內單位實施審計、財務、會計監督;

(十二)負責開發區內企業的勞動合同鑒證、勞動保護監督、職業安全衛生監督、最低工資標準執行、勞動爭議仲裁等勞動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區內社會保障工作;

(十三)負責中級以下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企業引進各類人才戶口遷入的審批及外籍人員就業管理;

(十四)維護開發區內社會治安,負責區內戶籍、交通、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工作;

(十五)管理開發區的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十六)按有關規定負責處理開發區的涉外事務,辦理區內有關人員出國(境)和對外邀請事項;

(十七)管理開發區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社會公益事業,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體育經營合格證》;

(十八)蕪湖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授予或委托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