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二十八條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註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對申請註冊的商標完成審查,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公告。
第二十九條商標局在審查過程中,認為商標註冊申請的內容需要說明或者修改的,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說明或者修改。申請人不作說明或者修改的,不影響商標局的審查決定。
第三十三條。自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該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壹款、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或者認為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的。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