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商標註冊證》時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須提交以下材料:
1、未收到《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的,須提交申請人蓋章或簽字確認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復印件,並提供商標註冊號及公告期;
2、申請人單位出具的介紹信;
3、領取人的身份證其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後退還);
4、申請人名稱已變更的,須提交登記機關出具的名稱變更證明原件;
5、商標已辦理轉讓的,應提交知識產權局核準轉讓商標證明。
申請人為自然人的,須提交以下材料:
1、未收到《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的,應提供商標註冊號及公告期;
2、申請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後退還);
3、委托他人代為領取的,須提交申請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委托書以及領取人的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後退還);
4、商標已辦理轉讓的,應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核準轉讓商標證明。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第二十二條 商標註冊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提出註冊申請。
商標註冊申請人可以通過壹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註冊同壹商標。
商標註冊申請等有關文件,可以以書面方式或者數據電文方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