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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的區別

集體商標與證明商標有如下區別:

1、兩者均是由多個生產經營者或服務提供者***同使用的商標。集體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來自同壹組織;證明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的質量達到規定的特定品質;2、集體商標的申請人必須是依法成立,且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但證明商標的申請人還必須對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

3、集體商標只要是該集體成員均可使用,該組織以外的成員不得使用;證明商標則應當顯示其開放性,只要達到管理規則規定的特定品質的商品或服務都可以要求使用證明商標。集體商標的註冊人可以在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註冊人不能在其經營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證明商標。集體商標註冊後不能轉讓;證明商標可以轉讓給其他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並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

4、註冊商標是指商標註冊申請人向國家商標主管機關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並獲得核準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標誌。註冊商標在其有效期限內,註冊人享有該註冊商標的專用權,嚴禁任何組織或個人仿冒、抄襲,未經註冊人許可,他人不得使用該註冊商標,其專用權受到國家的法律保護;

5、未註冊商標是指商標使用者未向國家商標主管機關提出註冊申請,自行在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標記。未註冊商標不享有商標的專用權,不受國家法律保護。使用的未註冊商標不得在相同或類似商品和服務上與他人已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

聯合商標和防禦商標的區別如下:

1、聯合商標適合只經營壹個種類產品的企業;

2、防禦商標適合經營多種類別產品的企業;

3、聯合商標是在同壹類別的商標中註冊近似產品商標,以保障妳的產品在這類商標中的專有性;

4、防禦商標是在各類商標中都註冊商標,保證妳的商標在所有類別的商標中的獨有性;

綜上所述,主體不同。集體商標主體為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而證明商標主體為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用途不同。集體商標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而證明商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等;其他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