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還在續展期內的,應當在寬展期內辦理續展,寬展期後仍未對商標進行續展手續的,給予註銷商標。超過續展期的,可以對因到期失效的商標立即提出重新申請;失效的商標已經被別人搶註成功,還可以就該商標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也可以與商標註冊人協商是否可以辦理商標許可使用,或者直接把商標購買回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條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壹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