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地理標誌註冊為證明商標的,其商品符合該地理標誌使用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請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產品符合使用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地理標誌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請求加入以該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其章程被接納為成員;不要求加入使用該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誌,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第五條當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申請商標註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的內容和權限;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委托書還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國籍。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授權委托書及有關證明文件的公證和認證手續,按照對等原則辦理。
商標註冊或者商標轉讓的申請人是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應當在申請中指定在中國的收件人負責接收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後續商標業務的法律文書。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將後續商標業務的法律文書送達中國境內的收件人。
商標法第十八條所稱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是指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第六條申請商標註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使用中文。
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提交的各種證書、證明文件和證據材料是外文的,應當附中文譯本;未附的,視為未提交證書、證明文件或者證據材料。第七條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壹)是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
(三)與申請商標註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務有利害關系的。第八條商標註冊申請和其他有關文件應當按照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規定,以《商標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數據電文形式,通過互聯網提交。第九條除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文件或者資料的日期,或者直接提交的日期,為提交日期;如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準;郵戳日期不清楚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實際收到日期為準,但當事人能夠提供實際郵戳日期的證據的除外。由郵政公司以外的快遞公司提交的,以快遞公司收寄日期為準;收到和郵寄日期不明確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實際收到日期為準,但當事人能夠提供實際收到和郵寄日期的證據的除外。以數據電文方式提交的,以進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電子系統的日期為準。
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郵寄文件,應當使用掛號郵件。
當事人以書面形式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文件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保存的記錄為準;以數據電文形式提交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數據庫記錄為準,但當事人確有證據證明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檔案和數據庫記錄有誤的除外。第十條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送達、數據電文等方式送達當事人;以數據電文方式送達當事人的,應當經當事人約定。當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的,向商標代理機構送達的,視為向當事人送達。
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向當事人送達或者郵寄各種文件的日期,以當事人收到的郵戳日期為準;郵戳日期不清或者沒有郵戳的,自文件發出之日起15日後視為送達當事人,但當事人能夠證明實際收到日期的除外;直接提交的,以提交日期為準;以數據電文方式送達的,自文件發出之日起15日後,視為送達當事人,但當事人能夠證明文件進入其電子系統的日期的除外。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視為送達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