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手提電腦即筆記本電腦它屬於商於商標第九大類。筆記本電腦在商標註冊中屬於第九類的0901小群組。尤其包括:—實驗室科研用儀器及器械;—領航用電氣儀器及器械,如測量和傳令儀器及器械;—量角器;—穿孔卡式辦公機械;—不論錄制媒體或傳播途徑的所有的計算機程序和軟件,即包括錄制在磁性媒體上的軟件或從遠程計算機網絡上下載的軟件。尤其不包括:—下列電動儀器及器械:(1)炊事用電氣用具(食品碾磨和攪拌器、榨果汁器、電動磨咖啡器等)和第七類中使用電動機的其他設備及器具;(2)抽取或分發燃料的器具(第七類);(3)電動剃刀和理發推子(手工具)(第八類);(4)電動牙刷和梳子(第二十壹類);(5)房間加熱或液體加熱、烹調、通風等電器設備(第十壹類);—鐘表和其他計時器(第十四類);—時間控制鐘(第十四類);—與外接顯示屏或監視器連用的娛樂和遊戲裝置(第二十八類)。
商標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