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裝進口產品壹定要附上中文標識,這是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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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產品或產品包裝上的標識應有以下九種:
壹、產品要有檢驗合格證。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廠名、廠址和聯系電話。進口產品在國內市場銷售,也必須有中文標誌。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也應當予以標明。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標明生產日期或失效期,包裝食品壹般都應標明生產期、保質期和保存期。
五、對於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要有警示標誌或中文警示說明。
六、已被工商部門批準註冊的商標,其標誌為“R”或“註”。
七、已被專利部門授予專利的,可在產品上註明。
八、生產企業應在產品或其說明、包裝上註明所執行標準的代號、編號、名稱。我國現行標準分四級“即國家標準(GB)、行業標準(HB)、地方標準(DB)、企業標準(QB)。”
九、已取得國家有關質量認證的產品,可在產品或包裝上使用相應的安全或合格認證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