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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烏雞地理標誌證明商標轉讓需要提供什麽材料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持有人變更或者該商標授權謀壹企業集團唯壹使用

“泰和烏雞”商標是證明商標,也是地理標誌商標。申請註冊時,臨時決定由泰和烏雞協會為申請註冊人,為更好地發展烏雞特色產業、實現產業富民戰略,現縣政府擬變更該商標持有人為泰和縣泰和烏雞產業辦公室。並擬引進外資龍頭加工企業到泰和組建“泰和烏雞產業聯盟”,將現有烏雞養殖、加工、銷售企業吸收入股,***同打造泰和烏雞產業。但,條件是,“泰和烏雞”商標及地理標誌的專用權須授權該產業聯盟唯壹使用,以利聯盟出資打造品牌。從商標法管理相關法律上,我們找不到相應的規定。懇請貴局給予指教,謝謝!去年曾請教過,但沒有得到回復。

根據您的敘述,我們認為,將“泰和烏雞”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註冊人由泰和烏雞協會“變更”為泰和烏雞產業辦公室,實際上屬於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轉讓。在這種情況下,需要提供5項書件:1.商標轉讓申請書(委托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的,還應當附送《商標代理委托書》);2.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書復印件;3.地理標誌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授權申請人申請註冊並監督管理該地理標誌的文件;4.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5.地理標誌申請人具備監督檢測該地理標誌能力的證明材料。關於授權企業使用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問題,根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凡符合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條件的,在履行該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的手續後,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註冊人不得拒絕辦理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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